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870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被告: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支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军。
被告: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经营场所郸城县县城交通路东段。
经营者:杨艳丽。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朋勇,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2017年10月24日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