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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870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870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被告: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支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军。

被告: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经营场所郸城县县城交通路东段。

经营者:杨艳丽。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朋勇,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郸城县普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中西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2017年10月24日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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