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玉成、陈开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1390号
案件名称徐玉成、陈开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3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玉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住所地广州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红梅、李子丹,广东诚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开初,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燕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凤飞,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住所地为广州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有银,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晓泽,男,1988年9月30���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516号起诉书、越检刑变诉[2017]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始,被告人徐玉成、陈凤飞、陈开初、潘有银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服装城1F113A档和广��市越秀区同德围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8栋201房仓库从事销售假冒“KENZO”、“MONCLER”注册商标的服装,由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负责仓库的管理及调货,被告人陈凤飞、潘有银负责档口销售。

2017年1月,被告人徐玉成又雇佣被告人王晓泽负责“mini潮宝”、“小圆子00”等淘宝店铺的销售活动。

2017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档口抓获被告人陈凤飞、潘有银,在仓库抓获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和王晓泽,并在上述两个地点当场缴获假冒“KENZO”、“MONCLER”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4874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66942.1元)、销售单据2本、电脑主机2台、手机8台。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上述销售单据,在2017年3月24曰至2017年3月29日间,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794元;

经统计上述淘宝店铺的支付宝收款记录���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27日间,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4929.95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赃物照片、被害人陈述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玉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玉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玉成当庭认罪认罚,是初犯,犯罪时间不长,销售金额不大,本案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徐玉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开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开初当庭认罪,是初犯,本案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开初文化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销售的金额和数量并不大,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凤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潘有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晓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始,被告人徐��成、陈凤飞、陈开初、潘有银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服装城1F113A档和广州市越秀区同德围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8栋201房仓库从事销售假冒“KENZO”、“MONCLER”注册商标的服装,由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负责仓库的管理及调货,被告人陈凤飞、潘有银负责档口销售。

2017年1月,被告人徐玉成又雇佣被告人王晓泽负责“mini潮宝”、“小圆子00”等淘宝店铺的销售活动。

2017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档口抓获被告人陈凤飞、潘有银,在仓库抓获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和王晓泽,并在上述两个地点当场缴获假冒“KENZO”、“MONCLER”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4874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66942.1元)、销售单据2本、电脑主机2台、手机8台。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上述销售单据,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9日间,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销售假冒��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794元;

经统计上述淘宝店铺的支付宝收款记录,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27日间,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4929.95元。

截至2017年3月30日,涉案“KENZO”、“MONCL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理人黄某的陈述,涉案档口、仓库及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销售单据2本(经被告人陈凤飞签认),广州帝博诺服饰有限公司设立资料,“MONCLER”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书、价格证明,“KENZO”商标注册证、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价格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光盘2张、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五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玉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玉成、陈开初、陈凤飞、潘有银、王晓泽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玉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开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凤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潘有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王晓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六、扣押的假冒MONCLER牌长款羽绒服415件、假冒MONCLER牌短款羽绒服305件、假冒KENZO牌卫衣950件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区分局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