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621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秀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777号20号楼256室(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明。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秀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