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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铁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2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铁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铁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16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刘静静,均系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沿湖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邹小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石市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铁山店,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邹小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刘文平,均系黄石市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铁山店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铁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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