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5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澳维丝整体卫浴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太原市福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区5号,送达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万水装饰城北区5号澳维丝整体卫浴。
经营者:李好彬。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澳维丝整体卫浴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澳维丝整体卫浴经销部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