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3649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飞马体育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马德雄,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飞马体育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