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5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老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文盛副食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杨柳路***号,注册号500234606022721。
经营者:陈先发,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文盛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1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