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4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别桥东鑫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镇中街****号。
经营者:朱新华。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别桥东鑫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7年11月23日,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