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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终306号
案件名称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万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公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公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瑚,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奥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创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艾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谭万来,被上诉人圣迪奥公司、圣创公司、聚宏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中圣迪奥公司、圣创公司、聚宏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主要证据为(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19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20号公证书,其内容为登陆亚马逊网站、1号店网站,可显示在艾贝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相同设计的牛仔裤在互联网上销售。

但现登陆上述网站,相应链接已无法打开,因此上述公证书内容不实。

圣迪奥公司、圣创公司、聚宏公司共同答辩称,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书内容属实,应予确认。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圣迪奥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圣创公司、聚宏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三被告在天猫、京东及当当网的网店版面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3、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8,51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艾贝公司是名称为“牛仔裤(MAKEITUP修身提臀型)”、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目前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

该专利包含主视图、后视图、1幅使用状态参考图、3幅放大图,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

从主视图看,裤子整体呈小脚紧身裤型,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

从后视图看,背面在裤腰下方设有上下两条左右对称的弧线设计,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外侧到裤边缘有条斜向缝合线,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

2015年8月12日,艾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当当网(网址为“www.dangdang.com”),对网站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截屏公证。

在点击进入“圣迪奥正价旗舰店”后,该店提供“圣迪奥简约猫须修身女小脚长裤XXXXXXX”的销售,价格为每件399元,刘宏随后在该网站上在线购买了1件,支付人民币419元(含运费)。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对当当网在售的其他型号牛仔裤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5年8月14日,刘宏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所购商品的包裹进行拍照、封存。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经内字第1778号公证书。

2015年8月12日,艾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京东网(网址为“www.jd.com”),对网站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截屏公证。

在点击进入“S.DEER/CONCEPT正价店”后,该店提供“圣迪奥sdeer2015夏装新款牛仔裤女简约猫须修身女小脚长裤XXXXXXX深钴青/84M”的销售,价格为每件399元。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对京东网在售的其他型号牛仔裤进行了证据保全。

同一日,刘宏还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圣迪奥公司的官方网站,对该网站上显示的全国销售网络的情况进行了截屏公证。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4号公证书。

艾贝公司还于2015年7月27日在聚宏公司处购买了型号为XXXXXXX的女士牛仔长裤一件,价格为399元。

圣创公司确认其系上述公证所涉的当当网以及京东网上的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主体,聚宏公司确认其系专门销售圣迪奥品牌服饰的实体店铺,不进行网络销售。

圣迪奥公司确认上述三件艾贝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均由其制造,但未进行网络及实体店销售。

艾贝公司对三被告主张的分工经营情况予以确认,但认为三被告为关联公司,应当对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各方均确认上述购买的三件牛仔裤为相同款式。

2016年6月20日,圣迪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见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截屏公证:1、登录淘宝网(“www.taobao.com”)后点击进入“BILLION官方旗舰店”,该网站提供“时尚收省剪裁窄脚牛仔裤”的销售,产品编号B22014,价格为每件112元。

商品详情栏目展示了牛仔裤正面、背面、侧面的穿着图以及正面口袋、背面臀部口袋、背面腿部线条等细节图。

该牛仔裤整体呈小脚紧身裤型,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

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

王见随后在该网站上在线购买了1件,支付112元。

2016年6月23日,王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对其在淘宝网上所购产品的收货过程进行截屏公证。

2、登录亚马逊网(网址为“www.amazon.cn”)后搜索发现该网站提供“Billion女式时尚收省剪裁窄脚牛仔裤B22014”的销售,该牛仔裤的上架时间显示为2013年6月3日。

3、登录1号店商城网(网址为“item.yhd.com”)后搜索发现该网站提供“Billion女士牛仔裤女装时尚收省剪裁小脚牛仔裤铅笔裤B22014”的销售,在商品介绍中展示了牛仔裤正面、侧面的穿着图以及正面口袋、背面臀部口袋、背面腿部线条等细节图,该些图片与淘宝网展示的同型号牛仔裤穿着图、细节图一致。

此外,商品介绍还附有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

4、登录蝶讯网(网址为“www.sxxl.com”)后选择牛仔品牌中的“ABLEJEANS”品牌,选择标注的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的商品检索图点击,进入“2013年春夏杭州百货女装品牌牛仔精选实拍”的展示网页,该网页展示了“ABLEJEANS”品牌牛仔裤的正反面实拍图,该牛仔裤整体呈小脚紧身裤型,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

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外侧到裤边缘有条斜向缝合线,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

此外,还选择标注的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的商品检索图点击,进入“2013春夏上海恒隆女装品牌ABLEJEANS牛仔实拍”的展示网页,该网页展示了“ABLEJEANS”品牌牛仔裤的正反面实拍图,图片显示牛仔裤的裤型、细节设计与前一网页展示的牛仔裤一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19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20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艾贝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

二者均为小脚紧身裤型的牛仔裤,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

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

艾贝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存在差别,构成相同。

被告认为艾贝公司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因以下区别点使得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1、艾贝公司专利正面左侧口袋内的小口袋形状是长方形,被控侵权产品是正方形;

2、正面口袋上部圆弧的弧度角度不同;

3、艾贝公司专利牛仔裤背面裤兜整体较为长窄,被控侵权产品则整体较为宽平;

4、牛仔裤走线的疏密程度不同。

圣迪奥公司等以两组资料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一组为淘宝网、亚马逊网、一号店网上在售的品牌为Billion、型号为B22014的牛仔裤。

原审法院将在淘宝网上公证购买的该款牛仔裤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二者均为小脚紧身裤型的牛仔裤,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

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

圣迪奥公司等认为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及艾贝公司专利均构成相似;

艾贝公司认为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因以下区别点使得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1、正面口袋上部弧度不同、内口袋形状不同;

2、背面裤兜大小不同、倒“人”字形的形状不同;

3、背面裤兜下方缝合线的长短不同。

此外,艾贝公司还认为亚马逊网站上的产品上架时间由信息发布者自行设置,真实性无法确认;

一号店商品介绍里展示的产品质检报告没有注明具体产品型号,不能证明该产品的销售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圣迪奥公司等另一组现有设计抗辩资料为蝶讯网上展示的品牌为“ABLEJEANS”的2013春夏季杭州、上海商场在售牛仔裤实拍图。

经比对,二者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

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

圣迪奥公司等认为二者高度近似,艾贝公司认可圣迪奥公司等的比对意见,并确认“ABLEJEANS”品牌为其关联公司的品牌,但认为蝶讯网上的图片并非由其发布,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牛仔裤,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二者在裤型、正面口袋及背面裤兜细节设计、背面裤兜下方腿部设计等方面均一致,虽然二者在正面口袋上部弧线以及口袋长宽比例上有细微差别,但该些细微差别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圣迪奥公司等以淘宝网展示及购买、亚马逊网以及1号店商城展示的品牌为Billion、型号为B22014的牛仔裤,以及蝶讯网展示的品牌为“ABLEJEANS”的2013春夏季杭州、上海商场在售牛仔裤实拍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设计为现有设计。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品牌为Billion、型号为B22014的牛仔裤在亚马逊网显示的上架时间为2013年6月3日,在1号店商城展示的商品质检报告为2013年3月25日,上述两项时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均早于艾贝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

经一审当庭比对,该款牛仔裤与被控侵权牛仔裤在裤型、正面口袋及背面裤兜细节设计、背面裤兜下方腿部设计等方面均一致,尽管二者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但二者仍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而对于蝶讯网展示的品牌为“ABLEJEANS”的2013春夏季杭州、上海商场在售牛仔裤实拍图,根据其展示图片名称,其上市时间为2013年春夏季度,亦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3年9月)。

经一审当庭比对,艾贝公司亦确认其与被控侵权产品高度近似。

原审法院认为,亚马逊网以及1号店商城均系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较好的信用和管理手段;

蝶讯网作为一家专门发布服装时尚资讯的网站,定时发布不同品牌、不同城市、不同商厦的时装资讯,其通过商场挂售商品实拍方式展示服装资讯时显示的时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艾贝公司虽因上述现有设计资料为互联网网页形式而不确认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上述互联网信息不真实或削弱其证明力。

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对上述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网页展示内容予以采信,认定上述互联网网页所展示的牛仔裤产品所显示的设计为在艾贝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设计,圣迪奥公司等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艾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236元,由艾贝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载体的亚马逊网站、1号店网站相应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据此,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推定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内容成立。

(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19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20号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至少可以证明在当日,可以登录亚马逊网站、1号店网站查看相应信息内容,即使之后此些信息被删除,亦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现艾贝公司虽然否认公证书所记载的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信息内容,但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

并且,作为现有设计抗辩基础的网站信息并不限于上述亚马逊网站、1号店网站的信息,还有蝶讯网的相应信息,对此艾贝公司亦无证据予以推翻。

亦鉴于此,艾贝公司关于调查亚马逊网站、1号店网站后台信息的申请,并无同意的必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对上述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网页展示内容予以采信,认定上述互联网网页所展示的牛仔裤产品所显示的设计为在艾贝公司涉案外观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并无不妥。

因此,艾贝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艾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6元,由上诉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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