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89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乐益超市海辉街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莫子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乐益超市海辉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