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64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口镇供销社,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169537049E。
法定代表人:许继昌,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赢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供销社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599277718T。
法定代表人:许继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村。
经营者:吕德军,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口镇供销社、莱芜市赢都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