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1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宏达加油站。
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西营武校幼儿园对面。
主要负责人:王善军,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加油站投资者,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宏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