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6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邱士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浩保,总经理。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孔玮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