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5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38-42号南下市场二楼A卡。
法定代表人:何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