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78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瑞米.颜尼)。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哈哈超市北山路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毛庆辉。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哈哈超市北山路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