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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洪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2民初25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洪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邓洪,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5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洪,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建材路法苑宿舍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6L0Q6R。

法定代表人:邓洪,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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