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5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洪,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建材路法苑宿舍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6L0Q6R。
法定代表人:邓洪,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开县宏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