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856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翟氏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南新村谢桥路73、75号。
经营者:翟宗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翟氏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宜兴市翟氏文化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