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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陶陶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92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陶陶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陶陶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5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陶陶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穿山路499号11栋2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P。

法定代表人:胡友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陶陶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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