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79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季淑凤日杂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312号。
经营者:季淑凤,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季淑凤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季淑凤日杂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