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0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华云好又多超市,注册的经营场所地址为利辛县城关镇青年路,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新建莫泰酒店路上(一侧新建路农贸市场,一侧爱你宝贝),店铺名华云·好又多商城,经营者张咏。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华云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