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吴治林,刘泽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6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三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B。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Y。

法定代表人:邓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治林,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泽祥,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吴治林、刘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泽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泽祥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泽祥的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