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24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17号三、四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
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塘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12号远东广场101号商铺。
负责人:杨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14楼、15楼(1501-1504室)。
负责人:陈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塘路分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本案为涉嫌侵害专利权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河源市源城区,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及营业场所均位于广东省。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且三被告住所地及营业场所均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