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72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向东,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荷花国际时装城*座**层****号。
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开忠,总经理。
被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陈向东、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陈向东、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易威登马利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