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994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94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容辉路6号二楼A,注册号44068100XXXX。

法定代表人:梁盛雄。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集团)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店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内大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欧派”,并在产品描述中将品牌标注为“欧派”,此外在网页标注其专业承接OEM贴牌业务,可以定做“欧派”等二十多个品牌。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在诉讼中,原告请求撤回第一条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允许。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查询档案,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以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上的公告打印件。

4.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

5.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6.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7.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8.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9.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证书。

10.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证书。

11.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创新能力十强企业证书。

12.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15.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欧派”品牌估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13.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

14.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

15.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

16.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17.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

18.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

19.关于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代言人的广告续约合约及对应发票。

20.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关于欧派公司上市的报道。

21.南方都市报有关欧派卫浴的报道。

22.信息时报关于欧派家居启动“爱家计划”的报道。

23.关于聘请孙俪作为欧派品牌代言人的策划协议书(含第三人隐私,请法庭不要将此合同金额写入判决书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

24.2013年国税完税证明。

25.2014年国税纳税证明。

26.2015年国税纳税证明。

27.2014年地税证明。

28.2015年地税证明。

证据3-28共同证明原告的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29.对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通过时间戳进行保全形成的证据。

30.对上述证据中的逸丰电器网页截屏进行打印。

31.侵权信息汇总。

32.上述证据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33.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并通过时间戳进行取证所形成的食品、截屏打印件、工作记录和时间戳证书(光盘、网页打印件)。

34.(2017)粤广广州第126405号及第126406号公证书和发票。

35.(2017)粤广广州第126405号公证书微信沟通的音频及文字记录。

36.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上述买到宝贝的情况通过时间戳进行取证所形成的食品、截屏打印件、工作记录和时间戳证书。

证据29-36共同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37.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出具的关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说明。

38.(2016)京73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39.(2016)粤7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

40.(2016)粤010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7-40共同证明经过时间戳认证固定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一)原告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具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雨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原告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原告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的网页图片以及取证的视频,图片显示网店的许诺销售页面,有多处突出“欧派”字样以及产品介绍。

原告提交上述图片以及取证的视频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该中心签发了申请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当庭比对,原告认为,被告的网店的许诺销售页面,有多处突出“欧派”字样以及产品介绍,与涉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害了原告的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权。

其后原告在该网店下订单并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了热水器产品并进行了公证,庭审中经开拆公证物,里面产品外箱印有“有家有爱有OPPAINUO”字样,标注生产者佛山市顺德区长雄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及其地址,原告认为本案被告和佛山市顺德区长雄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另案起诉,本案只是起诉本案被告在网店的宣传上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三)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于2011年4月20日成立,股东为梁盛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容辉路6号二楼A,注册号440681000285950。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本院结合原告对被告的指控,作如下评述: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在第11类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而本案被告在网店所销售的是沐浴产品,两者属于类似商品。

被告在网站许诺销售页面中使用了“欧派”字样进行产品介绍,其中的被控侵权标识“欧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相比,两者读音、含义一致,虽然前者为简体字而后者为繁体字,但对于使用汉字的中国人而言,两者无实质性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两者混淆。

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被告在产品许诺销售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基于以上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论证,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站使用“欧派”字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本院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被告派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涉案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但不仅限于此);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逸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