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4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社贤,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定法,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士勇,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景拴,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士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