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9034号原告:广州市新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榕溪工业大街3号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维生,职务: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科枫,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朗,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羽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河柳街3号首层E4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羽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州市新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