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7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车夫山镇交警队西100米。
经营者:魏亮。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