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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7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车夫山镇交警队西100米。

经营者:魏亮。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魏亮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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