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16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城南梁启五金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中段。
经营者:梁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城南梁启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晓光审 判 员 范向阳审 判 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泽恩书 记 员 宋 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