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587号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红旗社区局局新2**室。
法定代表人:徐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巡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828号21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何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银亭公司)与被告上海巡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宣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警银亭公司诉称,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9日,于2014年6月28日正式取得第12006986号“警银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制简易小屋等,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原告在经营活动中不断推广、宣传、使用相关产品和“警银亭”商标,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后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将自己的产品称为“警银亭”,在其网页中展示,并将原告在常州市布置的第一个“警银亭”图片作为其产品宣传。
被告在网络推广中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将原告产品称为自己的产品,打上联系电话的水印,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原告现有的客户造成明显误导。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巡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南京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
被告公司住所地在上××奉贤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是商标权侵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被告巡宣公司住所地为上××奉贤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上××奉贤区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巡宣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