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茵,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乐生活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经营者:张文东,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乐生活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乐生活文具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