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4989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九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卓辉海港城3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6XY12X。
法定代表人:曾建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晖,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九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