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4503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丹,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豪庭小吃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
经营者:杨健,男,汉族,1996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
公民身证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余姚市豪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