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56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52号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老城一锅火锅店,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新建华小区。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老城一锅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诉讼请求131173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并于2021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