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5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芝,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