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授权代表: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美信佳服装超市,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上街头村奋进街112号。
经营者:金济肖,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美信佳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