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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4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城镇城内东村。

经营者:吴金鼎。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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