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352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负责人:钱恒荣,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斌,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晟骅汽配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大明国际汽配城B7排1-3号。
经营者:古凤玲。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晟骅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