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2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翔洁具经营部,经营场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八益建材广场A区1楼8号。
经营者:徐国炎,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翔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