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1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宜佳源商店,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中东村住船里新村公寓楼********号*楼商铺。
经营者:黄小花。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宜佳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2017年11月14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