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52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王钱五金店,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王钱娣。
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民海诉被告东莞市常平王钱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