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林煌,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
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小波,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室内装修,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
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林煌、邹小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雁、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林煌、邹小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胡林煌得知被告人邹小波可以从广州上线(目前身份信息未查实)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便恳请邹小波帮购进该类卷烟并在其商店销售,邹小波表示同意。
2017年1月至7月期间,邹小波从广州购进假冒新版利群等九个品牌的卷烟共计676条,总金额为84770元,胡林煌将其中636.4条予以销售,销售额近11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7年8月30日,永修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邹小波家中查获中华、牡丹、芙蓉王等品牌卷烟10条,在胡林煌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利群、中华、牡丹、芙蓉王等品牌卷烟39.6条,以上卷烟均被依法扣押。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被查获扣押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九江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认定,在胡林煌店内查获的39.6条卷烟价值10120元,在邹小波家中查获的1O条卷烟价值3383.7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上缴违法所得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林煌、邹小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的证言、永修县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流货运单、微信转账记录、购货记录、销售记账本、罚没收入凭证、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煌、邹小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林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邹小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