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委托代理人:曾杰、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四营业厅。
负责人:孙淑芝。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芝。
被告:威海新中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香。
被告: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
经营者:陶俊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四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四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四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