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5617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潭县华辉建材店,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
经营者:林銮理。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县华辉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2017年11月29日,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确认本案起诉对象与实际侵权人不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