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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岳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星图建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王五岳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星图建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五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星图建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254号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星图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正街大明宫三桥店负一层西厅中通道。

经营者:孔静。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星图建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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