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1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邵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汉草工坊养生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润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汉草工坊养生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