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A区(羊高路)。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工业集中区A-61-3。
法定代表人:朱利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技术装备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惠西路***号。
上诉人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技术装备研究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迈公司为避免诉累,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迈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安迈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