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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760号
案件名称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技术装备研究所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A区(羊高路)。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工业集中区A-61-3。

法定代表人:朱利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技术装备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惠西路***号。

上诉人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技术装备研究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迈公司为避免诉累,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迈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安迈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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