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代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96刑终202号
案件名称胡代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代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代明,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仙桃市,现住仙桃市。

2012年9月19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莉芬,湖北惊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代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381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胡代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部分;

胡代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原审被告人胡代明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缓刑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胡代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3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