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9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康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西段路北(五岔路口东一百米)。
法定代表人:田XX。
被告:成武县康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三药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成武县白浮镇宏图大街农商银行北50米路西。
负责人:张翠凤。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武县康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武县康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三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