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87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系辽宁惠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望客隆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经营者:任清亮。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望客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
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