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7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明俊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九巨龙欣苑小区沿街营业房由北向南第七间。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经理。
被告:济宁市明俊眼镜有限公司文化广场店,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21号运河文化音乐厅二楼。
负责人:刘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明俊眼镜有限公司、济宁市明俊眼镜有限公司文化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